肾康注射液_肾康注射液的作用_肾康注射液的用法用量_肾康注射液的不良反应| 中草药学习功效与炮制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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肾康注射液

肾康注射液,中成药名。由大黄、黄芪、丹参、红花组成。具有降逆泄浊、益气活血、通腑利湿的功效。用于慢性肾功能衰竭,属湿浊血瘀证;症见恶心呕吐、口中粘腻、面色晦暗、身重困倦、腰痛、纳呆、腹胀、肌肤甲错、肢体麻木、舌质紫暗或有瘀点、舌苔厚腻、脉涩或细涩。

通用名称

肾康注射液

汉语拼音

Shenkang Zhusheye

药品类型

化瘀祛湿剂

处方类型

处方药

医保类型

医保乙类

参考价格

37.00元-380.00元

成分

大黄、黄芪、丹参、红花。

性状

本品为黄棕色澄明液体。

主要功效

降逆泄浊、益气活血、通腑利湿。

适应病症

本品用于慢性肾功能衰竭,属湿浊血瘀证;症见恶心呕吐、口中粘腻、面色晦暗、身重困倦、腰痛、纳呆、腹胀、肌肤甲错、肢体麻木、舌质紫暗或有瘀点、舌苔厚腻、脉涩或细涩。

临床应用及指南

1、廖效竹,陈彤,陈海等通过肾康注射液对维持性血液透析患者心功能的影响,得出结论肾康注射液治疗可改善MHD患者心功能,可能与其增加血浆鸢尾素水平,从而降低机体微炎症状态和氧化应激水平有关。(中国老年学杂志,2019,39(16):4002-4005.)

2、东方月花通过肾康注射液联合血液透析对慢性肾衰竭的治疗作用研究,得出结论血透+肾康注射液治疗慢性肾衰竭效果,可改善肾功能。(全科口腔医学电子杂志,2019,6(18):185+188.)

3、谷裕,任东升,陶雅非通过百令胶囊联合肾康注射液在慢性肾衰竭治疗中的价值分析,得出结论在慢性肾衰竭患者治疗中通过联合应用百令胶囊与肾康注射液可取得满意效果,有助于改善患者肾功能且安全性较高,值得临床应用和推广。(临床医学,2019,39(06):116-117.)

规格

每支装20ml。

用法用量

静脉滴注。一次100ml(5支),一日一次,使用时用10%葡萄糖注射液300ml稀释。每分钟20-30滴。疗程4周。

不良反应

在静滴过程中偶见发红、疼痛、瘙痒、皮疹等局部刺激症状和口渴现象。

禁忌

1、急性心功能衰竭者慎用。

2、高血钾危象者慎用。

3、过敏体质者禁用。

4、有内出血倾向者禁用。

5、孕妇及哺乳期妇女禁用。

注意事项

1、本品必须对症治疗,对长期使用的患者在每疗程间应间隔15-30天或遵医嘱。

2、本品为中药注射剂,必须按照药品说明书的推荐剂量、调配要求、给药速度等使用药品或遵医嘱。

3、本品禁止与其它药物在同一容器(包括输液管内)混合使用。

4、对老人、儿童等特殊人群,应慎重使用,加强监测。

5、对于初次使用中药注射剂或用药开始30分钟的患者,应密切观察用药反应,出现异常立即停药,采取积极救治措施,救治患者。

6、本品保存不当可能影响产品质量。对包装变形、安瓿瓶有裂痕或砂眼等密封不严的禁止使用,发现药液出现沉淀、悬浮物、混浊、变色和漏气等异常现象时禁止使用。

7、除按用法用量使用外,还可用肾康注射液60-100ml,按每20ml药液加入40-60ml5%葡萄糖注射液(或0.9%氯化钠注射液)稀释后使用或遵医嘱。

8、患者在用药期间,宜用低蛋白、低磷、高热量饮食。

药物相互作用

如与其他药物同时使用可能会发生药物相互作用,详情请咨询医师或药师。

药理作用

本品有降低切除5/6肾组织或摘除一侧肾加食腺嘌呤所复制的慢性肾功能衰竭模型大鼠(CRF)的血清尿素氮(BUN)、肌酐(Scr)水平和提高血红蛋白(Hb)水平作用;可在一定程度上减轻慢性肾功能衰竭大鼠代偿肾单位的病变程度;有提高免疫抑制状况下小鼠单核巨噬细胞的非特异性吞噬功能和二硝基氯苯(DNCB)诱导的迟发性皮肤超敏反应作用;可降低血瘀大鼠的全血粘度、血浆粘度及红细胞聚集性。

毒理作用

1、急性毒性试验:小鼠口服本品的最大给药量为800g生药/kg;小鼠静脉注射给药的半数致死量为128.6g生药/kg,95%可信限范围为120.5-137.2g生药/kg。

2、长期毒性试验:

(1)大鼠的长期毒性试验:肾康注射液以25g生药/kg、12.5g生药/Kg、6.25g生药/kg对大鼠连续注射给药三个月(尾静脉注射与腹腔注射各一个半月,交替进行),停药观察四周,高、中剂量(25g/kg、12.5g/kg)组肾小管上皮细胞内,肝、脾窦壁细胞内,腹膜内皮下出现药物色素沉着,肾小管上皮细胞轻度浊肿;停药4周后,肾小管细胞浊肿消失,肝、肾、脾内色素沉着减轻或消失,提示属可逆性病理变化。

(2)狗的长期毒性试验:肾康注射液以16g/kg、8g/kg、2.4g/kg对狗连续静脉滴注三个月,停药后继续观察一个月。高剂量组(16g/kg)部分动物肝、肾细胞有轻度的形态学改变,停药一月后均恢复正常。

贮藏方法

密闭、遮光、置阴凉处(不超过20℃)。

有效期

18个月

执行标准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药品标准(试行)YBZ08522004。

附注

请仔细阅读说明书并在医师指导下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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